2023-02-06

党委(党组)的决策程序,什么样的制度来约束和保证执行质量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随后在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第十五条更进一步规定了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范围。但对于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决策程序,本条例并无规定。实践中,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具体决策程序急需明确,确保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中发挥坚实领导力。
一、党委(党组)决策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相关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国企党委(党组)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以集体讨论为形式,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作出决定。结合实际,国企党委(党组)决策程序如下:
1.确定议题
(1)调查论证
凡需要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分管党委成员或者企业职能部门需事先组织进行充分的论证、调研或分析,以调研报告、法律尽职调查等形式确定议题研究必要性和重要性。
(2)党办核验
议题提交至党委(党组)办公室后,由党办工作人员比对党委(党组)上会审议标准,查看前期调查、论证材料是否齐备,确定议题符合上会标准后报党委(党组)书记审批。
(3)党委(党组)书记审定
党委(党组)书记审定议题,决定是否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
2.会前通知
党委(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一般需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方便与会人员提前了解情况,同相关人员交流,互相听取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3.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调查研究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收到议题相关材料后,需要同企业董事、监事进行交流,必要时同专家、纪检监察机构或职工交流,听取意见。
4.召开会议
党委(党组)决定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按照党委(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以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决议,或暂缓讨论,或退回补充论证,或议题结束。
5.执行决议
议题通过后,由执行机构执行。若为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则继续进行下一程序。议题通过后,分管党委(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保留,但未作出新的集体决议之前,必须执行。
6.监督检查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工作。
二、制度约束和保证决策执行质量
党委(党组)所作决策的效用取决于其执行力与执行质量,三分决策,七分执行。没有执行的决策是空中楼阁,也是镜花水月。提高国企党委(党组)决策执行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既要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也要透过问题抓关键抓本质;既要注重外律,更要注重自律。回到党委(党组)决策程序上来,其本身所蕴含的制度程序就是一系列保证决策执行的坚实力量。
首先,是党委(党组)决策程序所严格遵守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民主集中制原则也为提高党委(党组)决策科学性提供坚实保障。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当前某些公司党委(党组)决策难执行、难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决策缺乏科学性。因此,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严格遵循党委(党组)决策程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与集中,事宜提高决策正确性与科学性的不二之选。
2.党委(党组)决策程序必须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贯穿始终,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指导、为内核,党委(党组)分管成员参与决策和严格执行一把抓,既要在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决策后以身作则,带头坚决执行。站在企业管理角度,决策和执行不能分离,执行的人应当参与决策,甚至应当从议题开始就参与其中,参与决策全过程,从而避免执行人对决策理解不到位,提升决策执行质量。这也是为何党委(党组)决策程序要求党委(党组)成员事前进行充分调查论证、与企业董事高管充分交流的原因。
其次,是党委(党组)决策程序中的监督检查机制。
1.没有监督,程序和制度就变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更谈不上执行力和执行质量。监督是提醒、是督促,也是校正和完善。只有决策、执行和监督形成一段闭合回路,决策才不会发生方向偏移,决策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监督检查机制要求落实好分工工作,对决策执行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和具体负责人。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应当事先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决策执行的责任、考评、问责等机制,完善保障决策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程序的惩戒性规定。党委(党组)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决策执行责任分解制度,落实分管党委(党组)成员的贯彻执行,明确具体执行人员,将分管党委(党组)成员决策执行情况和执行质量作为干部立功受奖、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有决策不执行、随意变通、肆意规避等行为,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党委(党组)书记和副书记作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鲜明的引领、示范和导向作用,带头严抓严管。提高党委(党组)决策执行质量离不开能力素质的支撑,能力素质高低决定执行质量好坏。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依规决策的能力,提高创造性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能力。另外,领导干部要坚决摈弃“不敢监督”的“老好人心态”,不要怕“得罪人”,提高党内监督必要性和严格性的认识,监督检查上严格按照工作安排和标准, 确保各方力量一直贯彻落实好党委(党组)决策执行工作。      
3.监督检查工作要想做得好必须充分发挥党员群众监督的主体作用,坚持群众路线,扩大、保障各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允许、鼓励群众随时按照制度安排建言献策。同时,监督检查要贯彻决策执行全过程,对决策执行情况作定期定量分析,便于对于早期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亦便于对突发问题、关键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各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党委(党组)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全流程,以监督促落实,以检查促执行。